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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课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20 来源: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浏览人数:135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核心,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加强课程建设,有助于人才培养质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水平的提升。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课程建设,推进学校教育创新和教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一条设置原则

1、课程设置应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和办学特色;

2、课程设置应反映科技及行业发展;

3、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4、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设的课程,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置。

第二条设置要求

1、属性要求。开设的课程应明确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基本属性,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2、课程标准。课程实施必须有课程标准作为教学指导文件,课程标准的制定按照《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课程标准制订办法》执行;

3、师资要求。应有可承担课程的任课教师,一门课程原则上应有两位或以上可以承担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方可开设;

4、设备要求。开设课程应具备开展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5、教材要求。开设课程原则上选用”十三五”“十四五”高职高专教材。

第三条课程学分

理论课程按每18学时计一个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以每1周计一个学分;学分设定的最小单元为0.5

第四条课程名称

1、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使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幕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2、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以学分为区分依据;若采用同一课程名称,须用大写英文字母加以区别;

3、分多学期授课的课程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4、双语授课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后加“(双语)”字样;

5、使用外语授课的课程(语言类专业的课程除外),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语种;

6、实践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课程类型,便于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区分。军训、劳动,暑期社会实践等为统一命名。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等无需在实习名称前增加专业信息。

第三章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五条课程归属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系部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系部;

2、仅限于各系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系部;

3、仅限于少数几个系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某系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系部;

4、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第六条课程管理

课程管理由归属部门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标准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第四章课程建设

第七条建设原则

1、坚持重在改革创新、重在提高教学质量、重在体现高职教学特色原则;

2、坚持条件、过程和效果相结合,重在效果的原则;

3、坚持先进性、导向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内容

1、教学内容。准确定位课程在各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课程内容选取要及时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2、教学改革。改革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翻转课堂、数字传输课堂、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混合式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

3、师资队伍。形成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或副教授主持、结构(包括学历、年龄、职称)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队伍;

4、教材建设。鼓励自编、出版体现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和优秀教改成果的教材。

第九条建设管理

1、课程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应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且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至少三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课程负责人主要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计划、编制课程建设经费预算、落实课程建设任务等工作;

2、课程建设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校的课程建设进行全面指导,并委托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系部负责课程建设的具体实施;

3、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

4、课程建设的检查验收。教务处联合系(部)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执行课程建设计划较差的,将限期整改。建设期满后,教务处将对课程改革项目进行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批准后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连续2年不得申报课程建设类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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