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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0-09-01 来源: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浏览人数:22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进行实训教学的重要场所;是走产学结合道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职院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为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四条 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一流的校内实训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将实训有机地结合,以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建设为主。

第五条 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

第六条 实用性与先进性相结合。新建实训基地或新增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实用性与先进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的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度超前。实训设备可以采用仿真设备、实际设备、仿真设备加实际设备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训能力。

第七条 全面开放,资源共享。实训基地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院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三章 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实训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布局,功能定位,按照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九条 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它保障措施。

第十条 新的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技术大类群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一个以上专业群开展教学。

第十一条 要加强与社会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各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初。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贵重实训设备前,必须请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四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

(2)具有完成面向一个以上专业的教学任务所需的基本实训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校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实训基地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校内的实训基地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学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务、财务、后勤)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解决全院实训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实训设备的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院各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审核各教学单位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全院实训室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2)全面协调学校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教学单位完成《实践教学进程表》《实训课表》《实践教学任务书》等一系列配套教学资料,指导各教学单位等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3)对日常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协调、考核,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负责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八条 财务处是实践教学设备的招投标与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包括:

(1)负责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2)对实践教学经费进行总量控制。

(3)制订学校各项实训设备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实训设备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具体包括:

(1)根据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本单位的实训基地,对实训设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2)组织实施实训教学活动,重点包括实训教学计划、实训教学任务、实训进度计划、师资配备、实训教学组织和考核;组织安排并指导学生认识实习、岗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工作。

(3)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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